今年5月參加上海金融學院的熊貓金幣3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會上,嘉賓、上?!独碡斨芸飞缟玳L譚建忠在發(fā)言時提到了有人認為在熊貓金銀幣上進行局部改造,如刻上印記等屬于我國刑法所禁止的變造人民幣行為。譚建忠社長并不認同這個觀點。在中國當代金銀幣收藏界與研究群體中,絕大部分人也都認同“戲作幣”的存在,也有部分收藏愛好者甚至自己親手制作把玩。那么在中國當代金銀幣上進行局部改造,到底是否屬于我國刑法所禁止的變造人民幣行為呢?本文將從法律層面上對此行為進行分析。
通常所說的變造貨幣是指通過對真幣進行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tài)、價值,并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從學理上及刑法對犯罪客體的劃分上,變造貨幣罪歸屬于妨害貨幣管理犯罪。
我國在1951年《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中,將妨害國家貨幣行為的目的劃分為兩種:一是“意圖營利”;二是“以反革命為目的”,但我國現行刑法并對這類犯罪的犯罪目的作出很明確的規(guī)定。但未明確犯罪目的,并不等于否定妨害貨幣管理犯罪屬于目的犯。
從學理上講,目的犯中的目的分為兩種: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以及法律沒有特別指明的。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前者是“顯性要件”,后者是“隱性要件”。比如說,搶劫罪、詐騙罪等侵犯財產犯罪,法律并沒有指明必須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此類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不言自明的。
如此,我們不能因為刑法中沒有特別規(guī)定“以進入流通為目的”,就否定妨害貨幣管理犯罪是目的犯。即使在我國現行刑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妨害貨幣管理犯罪主觀上應具有“以進入流通為目的”的要件是無可辯駁的。再如,刑法學理論界與司法實踐中對出于鑒賞或收藏的目的而實施的偽造貨幣等行為不作為妨害貨幣犯罪處理,已經達成共識。那么出于鑒賞或收藏的目的而實施的變造貨幣不按照犯罪對待,也是應有之理。
綜上,變造貨幣罪主觀上必須具有“以進入流通為目的”,如果沒有此目的,不能以變造貨幣罪進行處罰。有些收藏愛好者出于特殊紀念目的或鑒賞需要,在一些金銀紀念幣上進行染色、刻字等局部改造貨幣的行為,如在一盎司熊貓銀幣背面對熊貓浮雕進行鍍金處理、或在金銀幣幣面上刻字等等,按照我們上面的分析,由于沒有“以進入流通為目的”,因此不能以變造貨幣罪定罪處罰。由此可見,那些認為在熊貓金銀幣上進行局部改造屬于我國刑法所禁止的變造人民幣行為是錯誤的。